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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身份核验事项公示

时间:2024-07-30 00:00:00    浏览:2825

出生医学证明

身份核验事项公示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中进一步加强身份核对的若干意见》(鲁卫妇幼字〔2021〕11号),对孕产妇和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进行身份核验,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孕产妇身份核验

(一)孕产妇在护士站办理住院时,医务人员与产妇签署《身份核验事先告知书》,对产妇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证明材料由核验人员和被核验人员签字,在病历内留存。

(二)孕产妇已在收住院进行身份核验的,在产房(手术室)分娩时,医务人员对产妇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证明材料由核验人员和被核验人员签字,在病历内留存。

(三)孕产妇急产,未在收住院环节签署《身份核验事先告知书》、进行身份核验,即入产房(手术室)时,由医务人员与产妇签署《身份核验事先告知书》,对产妇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证明材料由核验人员和被核验人员签字,在病历内留存。

二、领证人身份核验

出生医学证明领证环节,对领证人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证明材料由核验人员和被核验人员签字,在病历内留存。

三、核验方式

被核验人员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居民证)、外籍人员护照,采用以下方式核验。

(一)首选使用身份核验专用设备;

(二)未配备身份核验专用设备的,可使用“爱山东”APP或其他人证动态核验软件;

(三)对专用核验设备爱山东APP或其他人证动态核验软件无法核验的港澳台通行证、外籍护照等,两名医务人员进行人工核验。

四、核验未通过处理方法

核验未通过的,医务人员要第一时间对被核验人进行拍照、录像,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怀疑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辖区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公安部门确认人证核验通过的,核验证明材料在病历内留存。

(二)产妇、领证人经多方核验,仍无法通过核验的,书面告知不予上报分娩信息、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产妇出院后,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病历指纹鉴定和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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